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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磊 被 上訴人 登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吉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 萬9,64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