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建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賴曉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裁定(見本院卷二第525頁),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9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27頁)。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
足憑(見本院卷二第535頁),是依
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