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9號
原 告 星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賢
訴訟代理人 葉俊廷
莊美秀
被 告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裁判種類及案號欄(即判決首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