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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9號 原   告 星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 訴訟代理人 葉俊廷       莊美秀 被   告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裁判種類及案號欄(即判決首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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