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371號
原 告 大寬安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文和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來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芸
訴訟代理人 趙連泰律師
趙建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提供鑽孔工程服務之公司,與被告有長期
配合關係。於民國103年間,原告開始
承攬被告海洋都心工
地之鑽孔工程(下稱海洋都心工程),雙方並約定工程款計
價方式為實作實算,
按照原告「鑽孔工程價目表」(下稱
系
爭價目表)所示價格給予5折優惠,
惟若按照牌價5折計算後
之價額未滿新台幣(下同)500元者,以500元計算。於105
年間,原告另承攬被告錦西街工地之鑽孔工程(下稱錦西街
工程,與海洋都心工程合稱系爭工程),約定工程款計價方
式為實作實算,按照系爭價目表所示價格給予3.5折優惠,
惟若按照牌價3.5折計算後之價額未滿250元者,以250元計
算。施工
期間原告每月均請被告驗收工程,並經被告派員驗
收後給付工程款。
詎被告於107年8月間寄送
存證信函予原告
表示原告未依約計算工程款、被告已溢付工程款62萬元
云云
,而拒付海洋都心工程106年10月、11月、12月之工程款共6
68,252元,及錦西街工程106年10月、11月之工程款共15,37
4元,合計683,626元。
爰依
兩造間
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如數給付積欠之工程款,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8
3,626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系爭價目表未記載客戶名稱,亦無報價日期、折
扣成數等契約要素,亦未記載原告聯絡人資訊,顯
非正式報
價單,原告主張兩造
合意依系爭價目表之5折計算海洋都心
工程款、以3.5折計算錦西街工程款,
上開折扣為面議云云
,均非事實,原告亦未就兩造何時以何方式達成上開合意提
出任何證據。實則,兩造間關於所有工地之鑽孔工程價格,
均係依「大寬安卡有限公司報價單」(下稱系爭報價單)之
牌價3.5折計算,原告主張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被告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予供擔保後免
於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承攬契約
法律關係給付積欠之工程款,並
提出系爭價目表(見本院卷第37頁)、海洋都心工程及錦西
街工程驗收單影本、應收款明細表、原告開立之發票、被告
給付工程款之支票等件影本(見本院卷第19至36頁、第103
至124頁、第157至342頁)為據。被告就兩造間有承攬關係
不爭執,惟否認曾合意以系爭價目表之5折作為海洋都心工
程款之計價方式,並以前詞置辯。則
本件爭執為:(一)原告
主張海洋都心工程係依系爭價目表價格之5折計價,有無理
由?(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83,626元及利息,有無理由?
茲分述如下:
(一)原告主張海洋都心工程係依系爭價目表價格之5折計價,為
無理由:
1.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計價折數均係原告與當時被告之採購人
員蕭惠今及楊福榮特助面議、口頭約定的。經證人蕭惠今到
庭證稱:「(問:你是否為大寬安卡公司報價窗口?)是,
但大寬安卡有限公司並未特別就海洋都心這個案子再報價,
大寬安卡有限公司是沿用之前別的建案的報價。應該是說大
寬安卡有限公司的報價並沒有限定是使用於哪一個工地,他
的報價
適用於所有的工地。…(問:你是否還記得發包時雙
方約定的付款條件是什麼?)之前我們與大寬安卡有限公司
都
是以大寬安卡有限公司的牌價的3.5折來計價,不論哪個
工地都是如此。…(問:所有大寬安卡有限公司與來電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往來全部都是依照大寬安卡有限公司給予來
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牌價3.5折計算,沒有例外?)我記得
是沒有,但例外就如,如果尺寸沒有在牌價表上時,費用就
會另計,也就是不依牌價的3.5折來計算,一般可能就是在
比較大的孔或深度比較深的孔,會有牌價表上沒有的列出的
尺寸。(問:除了牌價所沒有的尺寸外,有無其他的狀況,
在你印象中大寬安卡有限公司是有另外計價,不是依照3.5
折計算?)有一種情形是,若計價結果單孔沒有超過250元,
該孔就會以250元計價。若單一次去挖孔總價未超過2000元
,該次也會以2000元計算。」、「(提示原證5即海洋都心
工程應收帳款明細表,本院卷第157頁)能否確認此份請款
單,所列尺寸,有無你剛才所說孔較大或較深的情形?)沒
有。(問:就錦西街工程,大寬安卡有限公司的請款是否也
是依牌價的3.5折計算?)是的。(問:向你確認,大寬安
卡有限公司有無表示過就海洋都心工程係以牌價5折計價、
錦西街工程係以牌價3.5折計價?)沒有,我印象中沒有。
」(見本院卷第405至406頁、第410至411頁)而當問及「起
訴狀附件一」即系爭價目表,及「被證1」即系爭報價單時
,證人蕭惠今證以:「(問:〔提示起訴狀附件一,本院卷
第37頁〕請確認你是否有收過本份報價單?)這份報價我沒
有印象,因為這種格式的報價單我沒有收過。(問:〔提示
被證一,本院卷第87頁〕請確認此份工程報價單,你是否有
收過?)這份的格式的報價單,我有印象我有收過。…(問
:〔提示被證一,本院卷第87頁〕你剛才稱大寬安卡有限公
司的計價都是以牌價3.5折計算,是否因為此份報價單裡面
的施工折數說明第1點,有載明一般興建工程,依附件牌價
3.5折計,折扣後不足250元,以250元計價?)我剛才之所
以說3.5折,不是因為這張報價單上有這樣記載,而是因為
當初我與大寬安卡有限公司議價時,就說好是以牌價的3.5
折來計價,至於當初大寬安卡有限公司報給我們公司的價格
是否就如被證一所列的價格,我現在已經不記得了,但我知
道報價單的格式是一樣的。」(見本院卷第407至408頁)則
依證人蕭惠今證述,系爭工程均係依系爭報價單計價,且無
論何工地均係以系爭報價單之3.5折計算甚明,至於系爭價
目表證人蕭惠今表示並未見過。則原告主張兩造就海洋都心
工程係依系爭價目表5折計價、就錦西街工程以3.5折計價等
節,已屬無據。
2.觀證人楊福榮證稱:「(問:當初大寬安卡有限公司承作來
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鑽孔工程計價,你是否有參與?)計價
部分我沒有直接參與。」、「(問:是否知悉大寬安卡有限
公司曾表示過,就海洋都心之工程,以牌價5折計價,就錦
西街工程以牌價3.5折計價之事?)我不知道大寬安卡有限
公司是以幾折來計價,也不知道這二個工程是以幾折來計價
。(問:大寬安卡有限公司用幾折來計價,是由公司何人負
責?)之前是由公司裡的會計蕭惠今小姐負責,在蕭惠今離
職那段時間,就改為由工地審查後,再送公司計價撥款。」
(見本院卷第411至412、第414頁)等語。則證人楊福榮並
未負責被告與原告就系爭工程之計價作業,係由證人蕭惠今
負責甚明。
堪認原告就系爭工程之計價方式係與證人蕭惠今
聯絡,且系爭工程均係依系爭報價單之3.5折為計價。徵以
系爭報價單明確記載「客戶名稱:來電工程」、「工地名稱
:新建工程」、「工程名稱:RC鑽孔」、「施工折數說明:
1.一般新建工程依附件牌價3.5折計、折扣後不足$250以$25
0」(見本院卷第87頁),原告亦
自承系爭報價單下方「TO:
蕭小姐」即指證人蕭惠今,與被告辯稱及證人蕭惠今證述其
與原告間各工地均係依系爭報價單之3.5折計價
等情均屬相
符。再觀系爭價目表,其上就客戶、工地、折數等契約成立
對象或要素全未記載,被告亦否認兩造曾依系爭價目表為計
價依據,足認兩造就海洋都心工程及錦西街工程均係依系爭
報價單之3.5折計價。原告主張兩造係依系爭價目表計價,
且海洋都心工程以5折計價,
洵不足採。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83,626元及利息,為無理由:
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民法第334條第1項
定有明文。兩造就海洋都心工程及錦西街工程之施作數量並
無爭執,又被告就海洋都心工程105年11月、106年5至9月之
請款,共已給付1,987,040元(未稅),有原告提出之海洋
都心工程施工明細、被告付款支票及原告開立發票及被告製
作之明細
可稽(見本院卷第115至124頁、第89頁),又海洋
都心工程及錦西街工程均係依系爭報價單之3.5折計價,已
如前述。而依此折數計算,被告就海洋都心工程於105年11
月、106年5月至9月各有溢付如附表所示金額,共溢付625,9
18元。而就原告本件請求海洋都心工程106年10至12月工程
款、錦西街工程106年10至11月工程款共683,626元部分,依
原告主張之各月施作數量(見原證4,即本院卷第151至156
頁)按系爭報價單3.5折計算,被告就海洋都心工程尚應給
付106年10月至12月工程款共467,776元,就錦西街工程尚應
給付106年10月、11月之工程款共15,374元(見被告陳報二
狀計算式,即本院卷第441頁),共483,150元(467,776元
+15,374元=483,150元)。經被告主張以其溢付金額625,9
18元與應付工程款483,150元為抵銷後,應付工程款已無餘
額,原告自不得再向被告請求給付。
四、綜上,原告得依兩造間承攬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款共
483,150元,經被告主張以溢付之628,918元為抵銷後,已無
餘額,是本件原告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應
予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
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被告就海洋都心工程於105年11月、106年5月至9月溢付金額
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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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份 │已付金額 │應付金額 │溢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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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1月 │ 771,057元│ 539,740元│ 231,3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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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5月 │ 65,310元│ 45,717元│ 19,593元│
├──────┼─────┼─────┼─────┤
│106年6月 │ 280,586元│ 196,410元│ 84,176元│
├──────┼─────┼─────┼─────┤
│106年7月 │ 77,280元│ 54,096元│ 23,184元│
├──────┼─────┼─────┼─────┤
│106年8月 │ 390,863元│ 273,604元│ 117,259元│
├──────┼─────┼─────┼─────┤
│106年9月 │ 501,296元│ 350,907元│ 150,389元│
├──────┴─────┴─────┴─────┤
│合計溢付金額 625,9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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