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7號
原 告 瀚龍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政宏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源創國際整
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6,344 元。
惟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
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5第3 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8 年1 月
21日具狀擴張
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 萬9,901
元(見本院卷第116 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6 萬9,9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433 元,依
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
繳納2 萬6,344 元,應再補繳1,089 元【計算式:27,433-26,3
44=1,089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此部分訴之
變更追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