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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7號 原   告 瀚龍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政宏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6,344 元。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 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5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8 年1 月 2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 萬9,901 元(見本院卷第116 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6 萬9,9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433 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 繳納2 萬6,344 元,應再補繳1,089 元【計算式:27,433-26,3 44=1,089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訴之 變更追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