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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瀚龍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政宏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6 月28日107 年度建字第 37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並命被上訴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255 萬5,26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第二審繳 納裁判費3 萬9,5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