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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追加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95號 原   告 安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璋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懷俊 被   告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黃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 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法定 代理人「任季男」之記載,應更正為「徐衍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