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95號
原 告 安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鴻璋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懷俊
被 告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黃金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
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法定
代理人「任季男」之記載,應更正為「徐衍璞」。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