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97號
原 告 基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麗玉
訴訟代理人 邱清鴻
王一心
上列原告與
被告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
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叁拾肆萬零陸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
肆仟叁佰陸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貳仟元外,尚應補繳壹
萬貳仟叁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