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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97號 原   告 基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玉 訴訟代理人 邱清鴻       王一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 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叁拾肆萬零陸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 肆仟叁佰陸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貳仟元外,尚應補繳壹 萬貳仟叁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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