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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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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戈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威亮科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於107年 12月28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 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 拾壹萬零捌佰捌拾捌元(2,310,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 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35,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