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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04號 原   告 竝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錤 訴訟代理人 謝秉儒律師       林森敏律師 被   告 全功土壤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附件所 示事項及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08 年7 月15日以前提出書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 ,如有相關證據應一併提出,並將書狀繕本及所附文件影本 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