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04號
原 告 竝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慶錤
訴訟代理人 謝秉儒
律師
林森敏律師
被 告 全功土壤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附件所
示事項及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
兩造應於108 年7 月15日以前提出書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
,如有相關證據應一併提出,並將書狀
繕本及所附文件影本
逕送
對造。
四、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