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09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錦雄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
律師
薛西全律師
黃靜瑜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即被告與
反訴被告即原告喜來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 萬83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 萬2,5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