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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來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份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53萬4750元(計算式:148萬4750元+164萬元+41萬元=353萬47 50元),反訴部份上訴利益為470萬6891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 判費5萬4069元、7萬1443元,共計12萬5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