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子卿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來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份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53萬4750元(計算式:148萬4750元+164萬元+41萬元=353萬47
50元),反訴部份上訴利益為470萬6891元,應分別徵第二審
裁
判費5萬4069元、7萬1443元,共計12萬5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