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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 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 新台幣(下同)776萬1043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1萬6884元,未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