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柏琪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
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
新台幣(下同)776萬1043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11萬6884元,
惟其
迄未繳
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