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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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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喜多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聯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友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7月12日所為判決,於108年7 月22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 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 零伍佰肆拾玖元(250,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壹佰肆 拾元(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 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