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喜多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聯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7月24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8年7月29日送達,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該裁定、
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稽,上訴人既未繳費,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