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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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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喜多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聯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7月24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8年7月29日送達,其逾期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 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既未繳費,其 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