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39號
原 告 巨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谷峰
被 告 中華蛋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依
兩造間所簽訂之機械設備買賣合約書(下稱
系
爭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新台幣185萬1556元
,依系爭合約書第13條約定,兩造合意就本合約之爭議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218號卷第14頁
),
爰依職權裁定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