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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39號 原   告 巨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谷峰 被   告 中華蛋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依兩造間所簽訂之機械設備買賣合約書(下稱系 爭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新台幣185萬1556元 ,依系爭合約書第13條約定,兩造合意就本合約之爭議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218號卷第14頁 ),爰依職權裁定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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