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建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2,870萬4,9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萬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