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建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仲原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5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而
本件上訴人之訴係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上訴人僅得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卻記載其
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正確之上訴聲明,並
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
裁判費。又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1萬2,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197元(陸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份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