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擁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靖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新竹市康橋國民中小學 間因107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22,73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164,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