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擁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靖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新竹市康橋國民中小學
間因107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22,737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為164,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