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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中菱視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揚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曙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1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510元 (即本訴部分684,260元+反訴部分318,2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 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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