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中菱視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揚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曙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1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510元
(即本訴部分684,260元+反訴部分318,250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
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