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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敦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來東炎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璟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同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9 月14日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為新臺幣 (下同)1,115,130 元,本院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對全 部敗訴範圍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亦為1,115,1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 ,13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 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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