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敦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來東炎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璟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同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9 月14日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為新臺幣
(下同)1,115,130 元,本院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對全
部敗訴範圍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亦為1,115,1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
,13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
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