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敦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來東炎
上 訴 人 璟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同和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被 上訴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10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2日送達上訴人敦煒工程有
限公司、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璟達工程有限公司,有送
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
科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按,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