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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昱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鄭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皇盟工程企 業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7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4萬2,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8萬1,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