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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5號 原   告 偉清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香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貳 佰壹拾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工程款金額 新臺幣(下同)33,972,36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㈠ 第3 頁);嗣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 為41,042,07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㈠第238 頁,本 院卷㈡第2 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042,076元,依 上開說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24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裁判費311,024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2,216元【計算式 :373,240 元-311,024 元=62,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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