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簡上字第20號
上訴人即附 洋茂營造有限公司
帶被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丁維舜
被上訴人即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姜威
訴訟代理人 李奕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記載「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
二十三日」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事實及
理由欄第貳之五第十行記載「107年6月22日」應更正為「106年6
月22日」、第十一行記載「107年6月23日」應更正為「106年6月
23日」、第貳之六第五行「107年6月21日」應更正為「106年6月
21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