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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簡上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簡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三宅一秀空間創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郁琇琇 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林貴卿律師 被 上訴人 黃詩詠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吳立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8年9月6日上午11時40分在 本院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