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簡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三宅一秀空間創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郁琇琇
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
律師
林貴卿律師
被
上訴人 黃詩詠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吳立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8年9月6日上午11時40分在
本院二十一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