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10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國硯
訴訟代理人 許惠菁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盛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戴一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
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108 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經原告法
定代理人廖國硯於108 年3 月12日聲明
承受訴訟,故本件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