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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78,700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500,000 元+反訴部 分1,578,700 元=3,078,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