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4號
原 告 海睿海運
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庭鶴
被 告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5,245元,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
定已於107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
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