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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海商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4號 原   告 海睿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庭鶴 被   告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5,245元,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 定已於107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 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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