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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海商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映印刷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運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0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1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