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消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台灣意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楊瑞芬間107年度消字第13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萬0,029元(計算式:105萬元+4萬0,02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臺新幣1萬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