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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消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6號 原   告 謝明正 訴訟代理人 謝岳翰       杜家駒律師       謝閔華律師       徐豪駿律師 被   告 丹堤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仁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具狀表示和解方案接近,且願成立訴訟上和解,本件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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