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6號
原 告 謝明正
訴訟
代理人 謝岳翰
杜家駒
律師
謝閔華律師
徐豪駿律師
被 告 丹堤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仁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具狀表示和解方案接近,且願成立訴訟上和解,本件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