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筱郁
陳泱儒
兼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遠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1萬6169元(上訴人上訴狀倒數第二頁之每人加總
金額應為3 萬8723元,上訴人誤算為38萬722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