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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消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筱郁       陳泱儒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遠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1萬6169元(上訴人上訴狀倒數第二頁之每人加總 金額應為3 萬8723元,上訴人誤算為38萬722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