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沛靈(原名:朱宏英)
代 理 人 劉家豪法扶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
陳述意見之機會,復為消債條例條例第11條之1 所明定。蓋
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
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
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10條之規定,有
依職權調
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
、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依消債條例第44條及
第46條第3 款之意旨,
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
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
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
意。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所
欠包含利息、
違約金在內之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
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
爰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之聲請,本院為調查聲請人每月
收入情形、有無補助及津貼、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支出、有
無商業保險之經濟狀況等節,於民國106年10月6日裁定(下
稱
系爭補正裁定)命聲請人應於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
料,系爭補正裁定業於 106年10月16日送達聲請人委任之代
理人劉家豪律師,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0
頁),
惟聲請人
迄今未為任何補正,
嗣本院認為有詳予調查
訊問聲請人本人之必要,且給予再次補正
上開資料之機會,
乃指定 107年1月19日上午9時25分為調查
期日,該調查期日
通知書已於106年12月11日因未獲會晤聲請人本人,而交付
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另並送達予聲請人之代理人劉家
豪律師,有本院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至23頁)
,惟聲請人仍未於調查期日到庭,其代理人亦稱聲請人陳稱
不方便提供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有調查筆錄在卷
為憑(見本院卷第25頁),且聲請人迄今
猶未補正前所要求
補正之資料,
堪認聲請人未提出關係文件及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顯已違反其應負之協力義務。從而,聲請人既有消
債條例第46條所定情形,則
依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
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
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
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並無
工作,而係由長女每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之
扶養
費用,另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另有
傳令市場研究顧問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共 1,500元,並提出
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證。請說明聲請人於
聲請更生前 2年內有何無法工作之原因?有何須受長女朱毓
庭扶養之必要?並應提出其長女每月給付扶養費用之證明文
件到院。另聲請人應說明其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並無工作收
入,惟仍有支出勞保費用之原因及必要?並應說明聲請人現
是否有工作?如有,請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有工作收入?
每月係於何日發薪?實領薪資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自 106
年 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實領薪資數額「各」為
何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
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
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
切結書等);如否,
亦請說明聲請人之長女「目前」是否仍每月支付扶養費用?
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㈡承前㈠所述,請說明自104年6月28日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
,聲請人除前開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
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
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
、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
切結書等),及說
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承前㈠,聲請人應提出其長女朱毓庭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項目
及金額為何?並提出聲請人長女朱毓庭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為佐。
㈣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
列舉有膳食
費、房租、勞保費用、健保費用、電話費用、醫療費用,惟
僅提出房屋
租賃契約書為證,其餘項目並未提出任何證明文
件。是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如無相關證明
文件,則聲請人亦應說明各項支出之計算方式。
㈤承前㈣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房租 8,750元,並提出房屋
租賃契約書為證。是聲請人應說明現需承租
住所地房屋居住
之必要性為何?與聲請人「目前」同住者有幾人?同住者與
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有無共同分攤房租?前開房租有無含
水電瓦斯費及管理費用?並請提出同住者之
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㈥承前㈤,請說明聲請人自104年6月起至105年9月止之期間是
否亦係承租房屋居住,如是,亦請提出
住所地房屋於前開期
間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
,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
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此期間係
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若聲請人係於他處
租屋居住,亦請說明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
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
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
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㈦依聲請人提出之106年7月12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之
債權人有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是聲請人應陳報除金融機構之
債權人外,
有無未繳納之健保費或國民年金?另有無其他資產公司、或
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
權人(含健保費、國民年金、資產公司及民間債權人)之借
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並
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二、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消費
借貸」,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請提出聲請人、長女朱毓庭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
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
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
代替)到院為佐。
四、請提出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
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