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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消債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彥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 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民國105 年 1 月至107 年1 月)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 、津貼及補助)為何?又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 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 並應提出自105 年1 月1 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 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 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 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5 年1 月1 日起 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 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 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 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 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 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依聲請人所提105 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105 年度就「臺北市○○區○○ 里○○路○○巷○○號」及「臺北市○○區○○里○○路○○巷○○ 號6 樓之1 」等兩件房屋有「財產交易所得」共計新臺幣( 下同)46萬3,996 元,請說明:該交易之緣由、性質為何? 該等款項花費流向為何?現尚餘金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 明資料。 三、聲請人應陳報:「純識覺設計有限公司」及「台灣標準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以及聲請人於該等公司之任 職期間。並應提出:該等公司於民國102 、103 、104 、10 5 、106 年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 。 四、聲請人應說明目前住所地(即臺北市○○區○○○路○ 段○○ ○ 號2 樓)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 為何,並提出該房地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 引資料;並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該實際住所地?(是否包括 :聲請人之配偶、二名子女?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又該 等家人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 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 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 之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 於105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 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 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 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 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 以部分內頁代替),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5 年1 月1 日 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 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 證明文件)、金額為何。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即 臺北市○○區○○里○○○ 鄰○○○路○ 段○○巷○○弄○ ○○ 號 3 樓)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 為何?聲請人為何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址?又為何聲請人與 配偶及二名子女仍要持續設籍於該戶籍址?併請提出戶籍地 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僅列載支 出生活費1 萬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 105 年1 月至107 年1 月)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何?並應 分項表列聲請清算前2 年內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費 用金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確有支出各該費用及有支出必要之 證明文件(諸如:診斷證明書、租賃契約、繳款收據、發票 、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車票等)到院。 六、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女兒之扶養費為5,000 元及兒子之 扶養費為5,000 元,請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 何種項目,如膳食費、學費、保險費、雜支等)?並提出該 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料。另應提出聲請人子女最近一 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 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 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 部分內頁代替)。併應陳報前開二名子女於105 年1 月1 日 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 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 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除聲請人配偶鄧O 斐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 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 ?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 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 ,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 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 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 名及身分證字號)。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 養費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有無不同(應分項 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 具體陳報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費用金額分別為何 ?並提出各該費用之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 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車票等)到院。 八、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之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九、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5 年1 月27日起迄今,期 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 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 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 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 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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