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彥初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
備,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民國105 年
1 月至107 年1 月)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
、津貼及補助)為何?又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
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
並應提出自105 年1 月1 日起
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
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
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
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5 年1 月1 日起
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
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
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
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
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
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
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依聲請人所提105 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105 年度就「臺北市○○區○○
里○○路○○巷○○號」及「臺北市○○區○○里○○路○○巷○○
號6 樓之1 」等兩件房屋有「財產交易所得」共計新臺幣(
下同)46萬3,996 元,請說明:該交易之緣由、性質為何?
該等款項花費流向為何?現尚餘金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
明資料。
三、聲請人應陳報:「純識覺設計有限公司」及「台灣標準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以及聲請人於該等公司之任
職期間。並應提出:該等公司於民國102 、103 、104 、10
5 、106 年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
營業稅申報書
。
四、聲請人應說明目前
住所地(即臺北市○○區○○○路○ 段○○
○ 號2 樓)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
所有權人
為何,並提出該房地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
引資料;並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該實際
住所地?(是否包括
:聲請人之配偶、二名子女?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又該
等家人是否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
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包
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
之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
於105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
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
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
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
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
以部分內頁代替),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5 年1 月1 日
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
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
證明文件)、金額為何。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即
臺北市○○區○○里○○○ 鄰○○○路○ 段○○巷○○弄○ ○○ 號
3 樓)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
為何?聲請人為何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址?又為何聲請人與
配偶及二名子女仍要持續設籍於該戶籍址?併請提出戶籍地
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僅列載支
出生活費1 萬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
105 年1 月至107 年1 月)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何?並應
分項表列聲請清算前2 年內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費
用金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確有支出各該費用及有支出必要之
證明文件(諸如:診斷證明書、
租賃契約、繳款收據、發票
、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車票等)到院。
六、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女兒之
扶養費為5,000 元及兒子之
扶養費為5,000 元,請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
何種項目,如膳食費、學費、保險費、雜支等)?並提出該
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料。另應提出聲請人子女最近一
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
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
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
部分內頁代替)。併應陳報前開二名子女於105 年1 月1 日
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
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
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除聲請人配偶鄧O
斐外,有無其他
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如何與其他
扶養義務人
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
?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
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最新全戶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
,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
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
務人之
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
名及身分證字號)。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
養費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有無不同(應分項
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
具體陳報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費用金額分別為何
?並提出各該費用之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
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車票等)到院。
八、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之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九、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5 年1 月27日起迄今,期
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
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
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
債權人
外,有無其他
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
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