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單連城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 104年12月起
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
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
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
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
,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
暨完整
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交通
、雜支、電話費、房屋租金、醫療費、保險費、國民年金)
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房屋
租賃契約書等
證明文件,另應說明交通費(機車加油費)每月新臺幣(下
同)2,500 元之必要性,並詳細說明每月膳食及租金之實際
支出費用為何?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證明、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
債權人清冊
所載,聲請人擔任
擔任嵐風圖書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歐肯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董事、順興工
作室(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請說明下列事項
:
㈠聲請更生之前五年(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民國106 年12月
27日往前回朔5 年內),嵐風圖書有限公司、歐肯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順興工作室,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
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聲請人應分別提出嵐風圖書有限公
司、歐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順興工作室五年內財務報表及
相關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
業登記抄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㈡聲請人對於嵐風圖書有限公司、歐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順
興工作室,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五、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
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
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陳明
住所地之房屋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1樓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
所有
權狀)。
七、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聲請人另應提出新光、富邦人壽保險保單證明,並個別說明
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八、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
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連絡方式及住址(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
、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
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
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
證明。聲請人另應說明就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債
權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如有
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
扶養義務人就母親
扶養費之
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母親之財產狀況
、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
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均請以電腦打字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