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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消債補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廖俊嘉 代 理 人 張凱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 備,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 自民國105 年9 月1 日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 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 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 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 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 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 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 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提出繳交保 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人陳稱「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有四人, 則除聲請人外之其他三人之真實姓名以及身分證字號為何。 三、聲請人應說明其陳報之住所地房屋(即臺北市○○區○○路 0 段00號5 樓)、戶籍址之所有權人分別為何?聲請人與住 所地房屋所有權人、戶籍址之所有權人之關係為何?併請提 出該二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另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實際住所(除聲請人之母親、 女兒,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該等家人是否分擔水電瓦 斯費、第四台費用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 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 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 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每 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 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 ,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 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 報:該等家人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 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 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 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 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另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未實際居 住於該戶籍址?又為何聲請人仍要持續設籍於該戶籍址?併 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 四、聲請人自陳有女「廖玟怡」,則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於10 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中,該名子女有無實際負擔對聲 請人之扶養責任?其實際分擔之每月扶養費用分別為多少? 又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應扶養聲請人之人?該等扶養義務人 是否有實際扶養聲請人?每月支付聲請人扶養費數額為多少 ?聲請人並應說明廖玟怡等扶養義務人如此分擔扶養費數額 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 限於: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最新戶籍 資料(記事勿省略)、廖玟怡等扶養義務人之歷次勞保投保 資料、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最近 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 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廖玟怡等扶養義務人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 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 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 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 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 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 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儲值證明 、車票等)。 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電信費330 元,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該等費用 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 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緊急預備金3,000 元,請說明支出該費用之原因、必要 性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銀行存摺附完整清晰封 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等)。 八、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母親之扶養費為1 萬元等語,請說 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保 險費、雜支等)?並應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料 以及聲請人確有支付該等扶養費數額予母親之相關證明資料 (如:匯款單據、匯款帳戶明細等)。另應提出得釋明聲請 人母親確有若不由聲請人扶養則不能維持生活之相關證據資 料。另應提出聲請人母親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併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於105 年9 月1 日起迄今之期 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 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有無其他扶養義務 人(至少應列出:聲請人母親之所有成年子女之姓名、身分 證字號),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聲請人母親之 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 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 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該等人之最新全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 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 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 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 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 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 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 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 票、車票等)到院。 十、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至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十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為「日舞國際娛樂股份有 限公司」之董事、「易富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達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聲請人應說明: 該等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聲請人現對於該等公司有無任 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聲請人於該等公司之任職期間為何? 該等公司於聲請本件更生前5 年間(即102 年至107 年) 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該等年度之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 佐。又聲請人自陳僅為日舞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達駿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掛名」董監事,請提出相關釋明資 料。 十二、聲請人自陳其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後毀諾等語 。是聲請人應提出先前參與債務協商之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等),並說明該協商條 件、日期及利率、分期付款期數為何、是否有不可歸責致 毀諾事由(如收入減少,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毀諾時點 、已繳納期數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就積欠國民年金部分,有無各辦理分期攤繳 ,若有,具體分期還款方案各為何?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5 年9 月27日起迄 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 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 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 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 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七、經查,聲請人於105 年6 月、7 月、106 年11月分別有出 境紀錄,則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出國之緣由、目的地國 家為何?出國之機票費用、在國外期間之生活費用多少? 聲請人既稱無法清償債務,則如何負擔該等費用?並應提 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之相關釋明資料。並應再提出:前開 出國之機票費用支出單據(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帳單影 本、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影本等)。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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