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 人 王林興
代 理 人 簡大為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
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聲請更生
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未繳納聲請費,並有如
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一、應提出自民國105 年8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
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
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
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
袋、收入
切結書等)。
二、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
明細(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
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5 年8 月起至本函
文送達之日後),及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
三、應說明於105 年間,聲請人分別自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慈祐
宮、強亞輪業有限公司領取給付之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
7 年起
迄今,是否仍有自
前揭法人及公司領取給付?時間及
金額為何?
四、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三、聲請前兩年收入,編
號02、03記載,自101 年10月9 日至106 年4 月5 日、106
年4 月26日至同年5 月8 日(下稱合稱
系爭期間),收入來
源均為金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惟復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記載,聲請人於系爭期間之投保單位為翔能國際貿
易有限公司、金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有前後
不一致之情形,故請聲請人釐清系爭期間之收入來源、期間
及數額後,重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
五、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
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房屋基地租金、伙食費、交通
費、醫療費、雜支費、水電費)之證明文件(含房屋基地
租
賃契約書、癌症診斷證明書、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
細),或詳細說明之;並說明每月水電費數額為何?其他房
屋之共有人(房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 巷○○號
)是否分擔房屋基地租金?倘否,理由為何?及提出每月需
支出高額交通費之原因、必要性及證明。又如有其他必要支
出項目,請一併陳報。
七、應說明共居人數?其他共居人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如水電
費)?如未分擔,原因為何?
八、應說明王臆晴、王臆琇有無領取補助,並請提出其等每月
扶
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於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存款存
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
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
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5 年8 月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後)、
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
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應說明配偶周惠君是否領取補助?現今工作及收入狀況、平
均每月收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前揭說明事項之相關證明,
及105 、106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應提出名下
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鑑價報告。
十一、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二、應提出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
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三、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編
號07記載,聲請人曾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光銀行)達成還款方案之協議,每月須還款新臺幣
3,000 元,惟聲請人僅說明其曾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達成債務協商,並提出前置協商機制變更還款條
件方案增補約據為證,
顯有前後不一致之情形,如聲請人
曾與新光銀行達成債務協商,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應說明並提出前與
債權銀行協商後之還款狀況、還款金額
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協商當時每月
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數額,如
有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另說明是否毀諾?倘是,則應
說明毀諾之時間,並提出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相關
證明。
十五、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
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
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
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
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六、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之
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
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
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
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