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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消債補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林安信 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一、應檢附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 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 補登存摺資料自民國104 年12月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應說明於104 年間,天子交通有限公司、光華交通股份有限 公司給付金額之日期、原因及性質為何? 三、應說明現除領取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 補助或津貼?金額為何?另除聲請人於105 年自財團法人臺 北市寶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領取醫療費用補助外,應 提出自104 年12月至陳報日止,其他所有補助或津貼之明細 及證明文件。 四、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手機費、日常生活用 品費)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 詳細說明之。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五、應提出中風之診斷證明書。 六、聲請人固已說明設籍地係由配偶黃順嬌安排,惟仍應說明設 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應提出設籍地、現住居地之房 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七、應說明是否與黃順嬌共居?黃順嬌是否提供資助?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另應提出黃順嬌之中華民 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尚未取得我國國民身份證,則 請提出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及統一證號基本資料表)、10 4 年12月起至陳報日止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已領取之 補助或津貼暨相關證明、104 、105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且 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 摺資料自104 年12月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九、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 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應說明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 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 十一、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有, 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 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 、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二、應說明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 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 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已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復依聲請人所提 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回復書所示,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其擁 有之債權轉讓與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見本院106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70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0 頁反面),且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2 日民事陳報狀主張,聲請人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4萬1,493 元未償還(見調解卷第61頁),故請確認債權人及債權金 額是否確有變更,如已變更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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