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翁健哲
代 理 人 張雯婷法扶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
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
聲請狀、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自現任職於香港商先訊美資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分公司(下稱先訊美資遠東公司),每月薪資所得(未
扣除勞健保費用)約為新臺幣(下同)45,800元,並提出聲
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為證。請說明聲請人自
104年12月起至106年12月止於各任職處(含明安國際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祥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隱陸達通股份有
限公司、敦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飛鳥車用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所擔任之職務為何?每月實領
薪資之金額為何?有無扣除勞健保費用?每月薪資係於何時
發給?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
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
面
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又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
職於先訊美資遠東公司?自107年1月起
迄至補正時止每月任
職於先訊美資遠東公司之實領薪資(請說有無包括勞健保費
用及其他費用)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
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
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如否,並請說明現係任職於何處,倘無工作亦請註明現無
工作。另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到院為佐。
㈡承前㈠,聲請人應說明自 104年12月起至補正時止,聲請人
除前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
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
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
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
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
切結書等)說
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應說明自 104年12月起迄今每月有無領用補助或津貼
?金額分別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
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
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補助
款申請書函等】。聲請人並應提出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
帳戶號碼」、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
內頁代替)到院供參。
㈣聲請人自陳與妹妹翁暄評共同扶養父母,而其現獨自租屋居
住,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分別為父母親
扶養費共12,000元(每
人各6,000元)、房租8,000元、手機月租費 1,000元、勞保
費878元、健保費749元、餐費10,500元(每日 350元)、交
通費3,000元、水電費1,000元、健保滯納金1,810元,共38,
937元,
惟僅提出自105年11月1日起至106年10月31日止之
租
賃契約書為證。是請說明聲請人自 106年11月起迄今是否均
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是否與現在相同?並請提出完整之房
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
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另聲請人應
說明有無其他同住者?如有,其他同住者,有無共同負擔必
要生活費用?如有,與聲請人同住者係如何分攤
家庭生活費
用?如無,亦請陳報無法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原因,並均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承前㈣,聲請人主張其須與妹妹共同扶養父母親,惟據聲請
人提出之
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之父親現年約65歲,母親現
年約58歲,是聲請人應說明其父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之
證明。另應提出其父母親扶養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
應提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提出聲請人父母親及妹妹最近一個
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及105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㈥承前㈣,聲請人稱其聲請更生前 2年每月使用手機之月租費
為1,000元、餐費為10,500元(每日350元,每月以30日計算
)、交通費3,000元、水電費1,000元,惟未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是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細項及金額之證明
文件到院。又聲請人應陳報其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如手機
月租費、餐費、交通費、水電費之數額及項目是否均與前開
所述相同?其中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請提
出前開費用各細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各費用之帳
單、加值證明、統一發票、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
㈦承前㈥,聲請人稱其每月支出手機月租費1,000元、餐費10,
500元、交通費3,000元,是聲請人應說明其有使用高資費之
手機月租費,及每月餐費高達10,500元之原因,並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應詳細陳報其每月交通費用之計算方
式,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件聲請人應陳報其父母親有無領取補助、津貼、年金或其
他補助款項,請「分別」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
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並應檢附聲請人父母親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帳戶號碼」
、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
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
三、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
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
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
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四、本件聲請人曾與
債權銀行成立前置協商,惟
嗣後毀諾。是聲
請人應陳報其係於何時毀諾,已清償之期數及金額各為何。
五、聲請人應陳報除
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現對其他政府
機關、法人或自然人有無欠款?金額為何?並提出欠款之證
明文件、前開政府機關、法人及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
如有變更,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六、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用
卡款」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