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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消債補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歆怡 代 理 人 許文哲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自民國105年9月任職於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當月薪資為7,693元,自105年10月起至12月止任職於欣圖發 企業社,薪資共為33,300元,自106年1月至12月則任職於生 華隆生技有限公司(下稱生華隆生技公司),底薪為21,009 元,每月實領薪資約為22,000元,並提出聲請人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 工保險加保申報表為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生 華隆生技公司?自107年1月起迄至補正時止每月任職於生華 隆生技公司之實領薪資(請說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 用及法院之扣薪)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 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如否,並請說明現係任職於何處,倘無工作亦請註明現 無工作。另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到院為佐。 ㈡承前㈠,聲請人自 105年10月起至12月止任職於欣圖發企業 社,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 聲請人於前開期間係以金圖發企業為投保單位投保勞工保險 ,是請聲請人說明欣圖發企業社是否即為金圖發企業社?並 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承前㈠,聲請人應說明自105年1月起至補正時止,聲請人除 前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 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 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 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 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 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應說明自105年1月起迄今每月有無領用補助或津貼? 金額分別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 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聲請人並應提出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帳 戶號碼」、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 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 頁代替)到院供參。 ㈣聲請人自陳與兄長陳宏池共同扶養母親,而其現租屋居住,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分別為膳食費4,500元、交通費400元、房 屋租金6,000元、勞保費441元、健保費296元、日常用品400 元,母親扶養費2,000元(105年9月至12月,每月4,000元) ,共14,037元,惟僅提出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 止之租賃契約書為證。是請說明聲請人自104年12月起至106 年12月31日是否均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是否與現在相同? 並請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 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另聲請人應說明有何在外租屋之必要?有無其他同住者 ?如有,其他同住者,有無共同負擔必要生活費用?如有, 與聲請人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無,亦請陳報 無法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原因,並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承前㈣,聲請人以其母親雖共有 3名扶養義務人,惟因其中 一位兄長無法負擔扶養費,而主張其須與其中一兄長(共2 人)共同扶養母親等語。是聲請人應說明其母親有何受聲請 人扶養之必要?及其兄長陳宏銘無法負擔扶養費用之原因, 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應提出其母親扶養費用之 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應提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應提出 其兄長陳宏銘、陳宏池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㈥承前㈣,聲請人稱其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之膳食費用4,500元 、交通費400元、勞保費441元、健保費 296元及日常用品費 400 元,惟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是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各細項及金額之證明文件到院。又聲請人應陳報其 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項目,是否與聲請更生前 2年 之必要生活費用同?如否,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前 2年之必要 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前開費用各細項之 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各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一 發票、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 二、本件聲請人應陳報其及母親有無領取補助、津貼、年金或其 他補助款項,請「分別」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 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並應檢附聲請人母親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帳戶號碼」、 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 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 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 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 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有」強執執行案 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並提出106年10月17日北院隆106司執 字第 36930號執行命令,是請說明聲請人目前目前執行之情 況為何?是否每月仍有執行聲請人之薪資?每月執行之金額 為何?。 五、聲請人應陳報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現對其他政府 機關、法人或自然人有無欠款?金額為何?並提出欠款之證 明文件、前開政府機關、法人及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 如有變更,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六、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用 卡帳款」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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