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歆怡
代 理 人 許文哲法扶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
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
聲請狀、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自民國105年9月任職於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當月薪資為7,693元,自105年10月起至12月止任職於欣圖發
企業社,薪資共為33,300元,自106年1月至12月則任職於生
華隆生技有限公司(下稱生華隆生技公司),底薪為21,009
元,每月實領薪資約為22,000元,並提出聲請人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
工保險加保申報表為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生
華隆生技公司?自107年1月起
迄至補正時止每月任職於生華
隆生技公司之實領薪資(請說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
用及法院之扣薪)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
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
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如否,並請說明現係任職於何處,倘無工作亦請註明現
無工作。另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到院為佐。
㈡承前㈠,聲請人自 105年10月起至12月止任職於欣圖發企業
社,
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
聲請人於前開期間係以金圖發企業為投保單位投保勞工保險
,是請聲請人說明欣圖發企業社是否即為金圖發企業社?並
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承前㈠,聲請人應說明自105年1月起至補正時止,聲請人除
前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
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
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
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
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
切結書等)說明
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應說明自105年1月起迄今每月有無領用補助或津貼?
金額分別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
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聲請人並應提出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帳
戶號碼」、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
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
頁代替)到院供參。
㈣聲請人自陳與兄長陳宏池共同扶養母親,而其現租屋居住,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分別為膳食費4,500元、交通費400元、房
屋租金6,000元、勞保費441元、健保費296元、日常用品400
元,母親
扶養費2,000元(105年9月至12月,每月4,000元)
,共14,037元,惟僅提出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
止之
租賃契約書為證。是請說明聲請人自104年12月起至106
年12月31日是否均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是否與現在相同?
並請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
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另聲請人應說明有何在外租屋之必要?有無其他同住者
?如有,其他同住者,有無共同負擔必要生活費用?如有,
與聲請人同住者係如何分攤
家庭生活費用?如無,亦請陳報
無法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原因,並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承前㈣,聲請人以其母親雖共有 3名
扶養義務人,惟因其中
一位兄長無法負擔扶養費,而主張其須與其中一兄長(共2
人)共同扶養母親等語。是聲請人應說明其母親有何受聲請
人扶養之必要?及其兄長陳宏銘無法負擔扶養費用之原因,
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應提出其母親扶養費用之
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應提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應提出
其兄長陳宏銘、陳宏池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㈥承前㈣,聲請人稱其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之膳食費用4,500元
、交通費400元、勞保費441元、健保費 296元及日常用品費
400 元,惟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是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各細項及金額之證明文件到院。又聲請人應陳報其
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項目,是否與聲請更生前 2年
之必要生活費用同?如否,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前 2年之必要
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前開費用各細項之
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各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一
發票、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
二、本件聲請人應陳報其及母親有無領取補助、津貼、年金或其
他補助款項,請「分別」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
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並應檢附聲請人母親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帳戶號碼」、
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
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
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
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
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有」強執執行案
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並提出106年10月17日北院隆106司執
字第 36930號
執行命令,是請說明聲請人目前目前執行之情
況為何?是否每月仍有執行聲請人之薪資?每月執行之金額
為何?。
五、聲請人應陳報除
債權人清冊所載之
債權人外,現對其他政府
機關、法人或自然人有無欠款?金額為何?並提出欠款之證
明文件、前開政府機關、法人及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
如有變更,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六、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用
卡帳款」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