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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消簡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屬庄 訴訟代理人 林大偉律師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陳汝漢       黃誠成       陶安仁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平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陳汝漢、黃誠成、陶安 仁及黃正平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 9 月2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4 年度北簡字第874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附帶上訴人於107 年 10月16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一、原判決關於命附帶上訴人 應給付附帶被上訴人減少價金等部分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 ,附帶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本件 上訴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及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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