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
附帶
上訴人
即被
上訴人 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屬庄
訴訟代理人 林大偉
律師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陳汝漢
黃誠成
陶安仁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平
上列
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陳汝漢、黃誠成、陶安
仁及黃正平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
9 月2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4 年度北簡字第874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附帶上訴人於107 年
10月16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一、原判決關於命附帶上訴人
應給付附帶被上訴人減少價金等部分均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
,附帶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是
本件
上訴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及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