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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一仲 代 理 人 彭郁欣律師       鍾亦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標準 預納費用。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關係人未預納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 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0條 之1、第26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 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爰命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附件: 一、相對人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暨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 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聲請費用。 三、相對人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 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 證明,倘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 ,及其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 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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