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馬克吐溫國際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怡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立垚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2 6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 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現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並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 辯論,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