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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陳昭文       陳立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芬芳 被 上 訴人 東方之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汪雲菁 被 上 訴人 劉書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6 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22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上訴,經本院於107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陳昭文為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3樓房屋)之所有權人,上訴人 陳立新則為該屋之使用人。被上訴人劉書綺為同棟2樓房屋( 下稱系爭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劉書綺將該屋無償借予其母 即被上訴人劉汪雲菁所經營之東方之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東方之鑰公司)使用。被上訴人於民國104年8月、9月間發 現系爭2樓房屋會議室、資料室之天花板及牆面均有壁癌、潮 濕等滲水現象,經被上訴人卸下天花板裝潢後,方知上開漏水 問題係樓上住戶即上訴人所致,經通知上訴人修繕,均置之不 理。系爭漏水狀況肇因於上訴人,則所需之修繕費用新臺幣( 下同)129,731元,應由上訴人全額負擔。爰依民法第184條第 1項、185條、第191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中 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962條中段等規定 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⒈上訴人應容忍被上訴人進入上訴人 所有系爭3樓房屋,修復至被上訴人所有系爭2樓房屋不漏水為 止;⒉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29,731元,及自106年11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則以: ㈠上訴人非建物之設置人,自無民法第191條設置欠缺之賠償問 題。又上訴人始終依系爭3樓房屋原有之構造及設計之樣式保 管及使用,並無故意或過失不當使用,或做何變更使用,被上 訴人僅因上訴人在其樓上即推測系爭漏水係上訴人所致,尚乏 依據。且被上訴人打掉系爭2樓房屋原有浴室,改成會議室, 並在上方裝置鐵架,變更原有之設計及用途,致公共排水管線 及其周遭受到破壞、天花板(即系爭3樓房屋地板)水泥鬆動 。 ㈡本件鑑定時,經72小時藍色染劑淹水測試,並未發現測試用之 藍色染劑水滴滲入2樓,與3樓浴廁對應之2樓資料室上方之測 試點含水量不增反減,均可以證明漏水與3樓無關。系爭鑑定 報告只因部分測試點含水量增加,即推測3樓浴廁地板防水不 足,以及鑑定人所述「漏水與下雨天應無關聯」等語,並無事 實根據及證據所在,均係主觀臆測,非屬專業判斷。又徵諸實 務及經驗法則,造成系爭2樓房屋滲漏的原因甚多,不能排除 是因本棟為40年舊公寓,管線老舊因素所致。又2樓自行變更 內部格局,於會議室上方天花板內使用多根天花吊筋及隔間槽 、承重鋼架,工程進行時極易造成樓板龜裂或水管破裂,凡此 均可能是造成滲漏的主要原因之一,但鑑定報告中卻明顯疏漏 ,而未做研判及具體之責任釐清,顯然鑑定人未全盤審視多方 造成滲漏之原因,系爭鑑定報告所作結論缺乏依據,不足採信 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判命⑴上訴人應 容忍被上訴人協同修繕人員,進入上訴人陳昭文所有系爭3樓 房屋,依附件所示之修復方法進行修繕工程,修復至被上訴人 劉書綺所有之系爭2樓房屋不漏水為止;⑵上訴人陳昭文應給 付被上訴人129,731元,及自106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關於原審判決 駁回部分,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業已確定,不在本院審理 範圍,以下茲不贅述)。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上 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 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主張系爭2樓房屋為劉書綺所有,另東方之鑰公司、 劉汪雲菁為該屋之使用人;系爭3樓房屋為陳昭文所有,陳立 新則為該屋的使用人等情,均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 本院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 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 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 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是以,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民法第191條 第1項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 ,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 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第191條第1 項所謂之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 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 設備等,屬建築物之成分者,為建築物之一部,亦應包括在內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9號、95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 意旨參照)。再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 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住 戶違反第1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得按其性質訴請 法院為必要之處置,民法第767條中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亦有明定。 ㈡被上訴人主張系爭2樓房屋會議室、資料室之天花板及牆面均 有壁癌、潮濕等滲水現象,係上訴人之系爭3樓房屋管理不當 所致等語,為上訴人否認,並執上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 為系爭2樓房屋之漏水原因為何?如與系爭3樓房屋之管理有關 ,則被上訴人得否請求損害賠償及容忍其進入修繕?得請求之 金額若干?經查: ①系爭2樓房屋之漏水原因為何? ⒈兩造於原審同意本院委由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該會 作成105年11月16日北土技字第10530001867號修復漏水事件鑑 定報告書(即系爭鑑定報告)。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鑑定過 程中,技師係先於105年7月20日會同兩造至現場進行會勘,綜 合:「以前曾經滴水下來,但目並無滴水情況(依3樓當事人 表示已有一段時間未使用該浴室)」、「漏水情形時有時無」 、「漏水與下雨天應無關聯」、「漏水痕跡尚明顯可見,發現 RC平頂有白華,橙黃水漬發霉之痕跡,又有鐵件生鏽的狀況」 等各項因素後,排除進水管漏水及雨水滲入等因素。再於105 年10月18日會同兩造至系爭3樓房屋浴廁進行放水,至系爭2樓 房屋觀察排水管周遭並無漏水情形,才開始進行3樓浴廁排水 孔封口進行染劑水放水測試。但於翌日(19日)上訴人通知水 已流失,乃於當日再會同兩造進行會勘,發現加封處之防水膠 帶完整無破壞,故加封之排水孔無漏水顧慮,經檢查浴缸下方 地坪,在浴缸排水管旁有藍色水漬(見外放鑑定報告卷附件七 編號10、11照片),而研判部分染劑水係從浴缸下方地坪排水 孔慢慢流失。接著即進行第2次補水,並囑附上訴人若發現水 流失,須再通知技師補水。並同時至2樓檢測,發現第3、4測 點之含水率較淹水前有明顯增加(見外放鑑定報告卷附件七編 號4【放水前】、17【放水後】照片),同時發現會議室平頂 有明顯潮濕、滴水(見外放鑑定報告卷附件七編號13、14照片 )情事,走道矽酸鈣板暗架天花有潮濕(見外放鑑定報告卷附 件七編號15照片)情形,新出現的水漬甚為明顯,但排水管周 圍仍無漏水情況。於同年月21日第3次會勘時,發現19日放的 染劑水已流失(見外放鑑定報告卷附件七編號19照片),加封 之排水孔上方尚有少許積水,情況與第2次會勘類似,研判染 劑水在10月20日已流失,但上訴人並未通知鑑定技師前來補水 ,認此情況並不影響本次鑑定案結果之判斷,結束3樓地坪之 淹水測試。當日至2樓檢測,發現又新增第1、5二個測點讀數 增加,其他測點與第2次會勘時所檢測之讀數差增大(見外放 鑑定報告卷附件七編號22、23照片),同時觀察會議室平頂之 滴水情況已暫停,研判係因第2次會勘補水後流失,因未能及 時再補水,因此RC天花板內之含水量無法持續飽和狀態,再加 上2樓使用冷氣讓部分水氣被吸除,比較不容易凝結,以致10 月21日會勘時未再滴水,但其下方之潮濕痕跡卻較第2次會勘 時加大,同時走道矽酸鈣板暗架天花之滲水潮濕範圍亦加有加 大(見外放鑑定報告卷附件八編號21照片)情形,因而為鑑定 結論:「依鑑定過程測試觀察結果及數據研判2樓天花板漏水 之原因應屬3樓浴廁地坪防水不良所致(包括浴缸下方地板) 」(見外放鑑定報告書第6頁)。上開鑑定結論,係鑑定技師 根據上述會勘所見現象,及經測後所得之數據,並依據其專業 綜合判斷後所得,自堪採信。 ⒉上訴人雖執上詞,質疑系爭鑑定報告之憑信性,惟查: ⑴關於未發現測試用之藍色染劑水滴滲入2樓部分: 系爭鑑定報告書已就此部分說明:「因其對應之因果關係極為 明確,雖然尚未見藍色染劑水滴下,但不影響判斷,因為從水 分記量測值可明顯知道,原2樓RC天花板中在淹水測試前已經 含有水分,依據過往鑑定測試經驗判斷,後來淹水測試的染劑 水滲入後會先將舊的水分擠出,再加上滲流路徑甚長,故染劑 有可能部分被吸收而稀釋,因此無法及時見到染劑水滲出。原 來希望能夠維持3天的滿水測試,就是希望能早點看到染劑水 出現,但因為無法及時補水而作罷,但由測試結果亦足以判斷 其因果對應關係。」(見外放鑑定報告書第6頁)。 ⑵關於與3樓浴廁對應之2樓資料室上方之測試點含水量不增反減 部分: 本件鑑定技師邱毅雄於原審已到庭說明:因第3次沒有再繼續 加水,2樓會議室有空調設備,部分水氣被吸走,讀數也許會 有誤差。但不影響判斷等語(見原審卷2第111頁)。 ⑶上訴人雖另以:不能排除是因管線老舊,以及被上訴人在系爭 2樓房屋所進行之裝修等因素所致云云。惟鑑定人除已於報告 中說明:勘查2樓樑柱結構及天花板RC結構均無變動或破壞情 形,僅部分隔間有更動,依據一般建築物結構設計概念,所有 建物之荷重係由建物之樑柱系統承擔,室內隔間牆之變動並不 影響結構安全(剪力牆除外,本棟室內隔間非剪力牆),故理 論上不會造成上方樓板的漏水(見外放鑑定報告書第4頁【6】 )外,並於原審到庭說明:該建築是鋼筋混凝土造,一般結構 都是由板、樑、柱一起至基礎承載,浴室的隔間分間牆拆除並 不影響結構,該分間牆不是承重牆,至於天花板吊筋是否有打 到水管,依據經驗及專業判斷是沒有的,此案純粹是滲漏等語 (見原審卷第111頁反-112頁)。 ⒊綜此,被上訴人主張系爭2樓房屋之漏水,係因系爭3樓房屋管 理不當所致等語,已堪採信。上訴人執上揭理由,否認系爭漏 水與3樓浴廁地坪防水不良(包括浴缸下方地板)有關云云, 並無可取。 ②被上訴人得否請求損害賠償及容忍其進入修繕? 承前述,系爭2樓房屋之漏水,係因系爭3樓房屋之浴廁地坪防 水不良所致(包括浴缸下方地板),上訴人陳昭文為系爭3樓 房屋之所有權人,自有修繕、管理、維護系爭3樓房屋之責, 是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第1項、第213條第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陳昭文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又上 訴人陳立新為系爭3樓房屋之現使用人,是被上訴人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上訴人陳昭文、陳立 新應容忍被上訴人進入系爭3樓房屋內,以附件方法,進行漏 水修繕工程至系爭2樓房屋不漏水,亦屬有據。 ③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陳昭文賠償之金額若干? 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 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 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條第1項、 第3項及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系爭鑑定報告所載( 見外放卷系爭鑑定報告附件九),以附件方法修繕,所須之修 復費用共計129,731元(含系爭2樓及3樓房屋),是被上訴人 請求上訴人陳昭文給付上開修復費用,及自106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④至於上訴人雖再請求向鑑定人函詢,原證7-1照片是否顯示系 爭2樓房屋之RC樓頂板上有將水管四周水泥挖除、填補及於四 周裂縫打入發泡劑?發泡劑修補之裂縫是否可永保不漏水?屋 齡40年以上的老舊建築進合式住宅,在上下樓層間的RC頂板架 設天花板輕鋼架的吊筋,以深釘打入RC樓頂板,或因二次施工 需要,將RC樓頂板上的水管四周挖除水泥再填補,此等工程使 樓頂板產生裂縫,事後是否易造成滲漏?使樓板產生裂縫之震 動,有無可能使其內部之水管日後因鬆動移位、龜裂而生滲漏 ?惟上訴人上揭請求係在準備程序終結,並經本院訂期言詞辯 論期日後提出,已違民事訴訟法第276條規定,且原審囑託鑑 定時已將系爭2樓變更室內格局等事項,列為鑑定事項,上訴 人所述上揭事項,復業經鑑定技師於原審到庭說明如前,且依 鑑定報告所載,在2次放水過程中,2樓排水管周圍均無漏水現 象,業如前述,是上訴人再請求函詢,核無調查之必要,附此 敘明。 從而,本件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第1項、第 213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陳昭文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應給 付被上訴人129,731元,及自106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 定,請求上訴人陳昭文、陳立新應容忍被上訴人進入系爭3樓 房屋內,以附件所示方式,進行漏水修繕工程至系爭2樓房屋 不漏水,為有理由。原判決判決被上訴人勝訴,核無違誤,應 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其上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 、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附件: 一、2 樓因漏水受損部分之修復工法,概述如下(建議於3 樓漏 水修復完成無誤後再進行本樓層之修復):(1 )將會議室 及走道受潮部分之天花板(矽酸鈣板)範圍確定後,先以刀 片或砂輪機將板片切割後拆除( 保留骨架),板片切割拆除 位置需考量新舊板片的銜接平順及固定,故以在骨架下方銜 接為宜。(2 )將會議室輕鋼架石膏板板片取下並更新銹蝕 鐵件。(3 )針對會議室及走道上方RC樓板受潮白華部分清 理乾淨。(4 )重新釘製矽酸鈣天花板。(5 )崁燈燈具挖 孔及電源線拉線整理。(6 )新作天花板填縫批土上漆。( 7 )新舊天花板全部上漆(以會議室及走道範圍為限)(8 )燈具安裝及輕鋼架石膏板重新安放。(9 )完工清潔及垃 圾清運。 二、3 樓浴廁漏水修復工法,概述如下:(1 )將原有浴缸拆除 及地坪磁碑(含襯底水泥砂漿及浴缸下水泥砂漿)全部打除 至RC面。(2 )浴缸區牆面磁碑(含水泥砂漿打底層)打除 至少1.8 公尺高(地面起算),其他區域牆面磁磚( 含水泥 砂漿打底層)打除至少1.2 公尺高,全部打除至RC面或磚牆 面。(3 )牆面及地坪先以1:2 防水水泥砂漿打底後再進行 防水塗布(若地坪地磚欲以軟底工法施作,則防水層應塗佈 於RC地板面)。(4 )牆面地面交界處須以不織布黏貼加強 防水,防水施作完成後,需進行淹水測試至少3 天,觀察2 樓天花板及3 樓浴廁周邊隔牆有無滲水跡象,若無,則可進 行壁磚及地磚鋪貼工作(施工中需注意不得破壞防水層)。 (5 )最後進行衛浴設備安裝。(6 )完工清潔及垃圾清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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