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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汎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雲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冠雄 被 上訴人 聯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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