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汎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錫雲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冠雄
被
上訴人 聯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