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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呈馥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明 上 訴 人 林柏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淑英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昭純 被上訴人  震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怡敏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上 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07 年10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 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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