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呈馥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明
諭
上 訴 人 林柏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淑英
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昭純
被上訴人 震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怡敏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上
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07 年10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
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