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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訴訟代理人 陳志青 被 上訴人 璟碩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孟真 被 上訴人 洪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璟碩營造有限公司、吳孟真及洪伯宗分 別於民國105年12月17日及105年12月19日收受大寮中興郵局 存證號碼112號存證信函,並提出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3紙 為證(見原審卷第103頁),被上訴人應於107年5月23日前 以書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對造。 三、兩造若有證據請求調查,應於107年5月23日前提出書狀具體 敘明所欲聲請調查之事項,記明調查之必要性、關連性及調 查之內容,繕本逕寄對造。如逾時提出請求,依民事訴訟法 第196條規定,未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 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意圖延滯訴訟,有礙訴訟之 終結,本院得駁回之。又當事人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 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 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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