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坤炎
訴訟代理人 陳志青
被
上訴人 璟碩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孟真
被 上訴人 洪伯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璟碩營造有限公司、吳孟真及洪伯宗分
別於民國105年12月17日及105年12月19日收受大寮中興郵局
存證號碼112號
存證信函,並提出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3紙
為證(見原審卷第103頁),被上訴人應於107年5月23日前
以書狀表示意見,
繕本逕寄
對造。
三、
兩造若有證據請求調查,應於107年5月23日前提出書狀具體
敘明所欲
聲請調查之事項,記明調查之必要性、關連性及調
查之內容,繕本逕寄對造。如逾時提出請求,依民事訴訟法
第196條規定,未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適
當時期提出攻擊或
防禦方法,
乃意圖延滯訴訟,有礙訴訟之
終結,本院得
駁回之。又當事人未於
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
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
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