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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衛銘 訴訟代理人 陸慧捷 被 上訴人 高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琴 訴訟代理人 陳進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衛銘」項下 應增列「訴訟代理人陸慧捷 住同上」、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法 定代理人洪素琴」項下應增列「訴訟代理人陳進盛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