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法定
代理人 陳衛銘
訴訟代理人 陸慧捷
被
上訴人 高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琴
訴訟代理人 陳進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衛銘」項下
應增列「訴訟代理人陸慧捷 住同上」、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法
定代理人洪素琴」項下應增列「訴訟代理人陳進盛 住同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