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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5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國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義霖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被 上訴 人 龍翔噴漆工程行即賴俊槐 訴訟代理人 甘存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 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4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零參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 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上訴人負 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5年5月間與被上訴人簽 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將桃園市○○區○○段 ○○○○號工業廠房新建工程─油漆工程交由被上訴人承攬施 作,約定單價如系爭契約附件之報價確認單所載,總價以實 作數量計算並採責任施工。被上訴人依約完成第1期至第6期 工程項目後,因上訴人為完成業主驗收,要求被上訴人於牆 面之泥作工程有瑕疵之情況下先行上漆,嗣再由上訴人委由 第三人修補牆面後再由被上訴人上漆,此非可歸責於被上訴 人之事由,上訴人因此追加非原工程範圍內之工程項目(如 附表第七期工程所示)。被上訴人已依約完成第一至七期工 程,詳如附表所示,且經上訴人驗收完成,總價新臺幣(下 同)(含稅)為1,770,553元,然上訴人僅支付1,443,932元 ,尚有326,621元未給付,爰依兩造間承攬契約及民法第490 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326,621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契約工程係採現場實作數量計價,被上訴 人共分6期請款,前四期請款金額依合約給付90%,保留款10 %待驗收完成方能給付,上訴人於105年12月27日交屋驗收後 ,於106年1月16日辦理第五期結算計價,並連同前4期保留 款給付予被上訴人,第六期為追加款,均已經雙方結算給付 完畢,上訴人總計給付工程款1,443,932元,並無積欠。被 上訴人提出之如附表所示第二期工程編號1項次僅施作2天, 編號3項次單價應為140元,被上訴人之計算有誤。又依系爭 契約附件約定,被上訴人承攬工作內容包括電動打磨、接縫 批土、全面批土、砂磨、底漆及面漆等,且施工前應先檢查 施工標的物表面是否良好、平整,若標的物表面不良,無法 達到所需施工水準時,須主動通知工地主任處理,若無法通 知工地而逕行施工,致影響工程品質時,承包(攬)商應負 全責。且油漆項目並非申領使用執照檢核範圍,上訴人從未 為趕工進、聲請使用執照為由要求被上訴人先行上漆,係被 上訴人於第一次上漆前,未依約先補土、打磨即直接上漆, 致油漆有裂痕、不平整,其亦明知此舉無法通過驗收,足見 被上訴人第一次上漆工程(泥作未修補前)即未完成約定之 承攬工作,亦未通過上訴人驗收,尚有瑕疵,故上訴人依民 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施作第二次刷漆以修補 瑕疵,並非追加工程,被上訴人不得就該修補工程請求工程 款。況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6項約定,被上訴人於執行契約 過程中,倘有任一事件須追加工程費或延展工期,須於該事 件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上訴人申請書面核可,逾期不辦理視 同承認無辦理追加工程費或展延工期之必要,且參照第3條 第1項、第4條第2項約定,本工程採實作數量計價,被上訴 人應以足額發票,及經雙方簽認之工程計價/結算單為請款 資料請款,被上訴人並未提出上開資料,其主張第二次油漆 工程(即第七期工程)為追加工程,並請求給付工程款,並 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26,621元,及自106年9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宣告得假 執行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並 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則: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5年5月間簽訂系爭契約,將桃園市○○區○○段 ○○○○號工業廠房新建工程之油漆工程交由被上訴人承攬施 作,約定單價如系爭契約附件之報價確認單所載,總價以實 作數量計算並採責任施工。 ㈡上訴人已給付被上訴人工程款1,443,932元。 五、本件應審究者為:㈠被上訴人第一次上漆是否為上訴人要求 先做?再次上漆是否不可歸責於被上訴人?重漆工程之金額 為何?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未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6項辦理 ,不得請求追加工程款,有無理由?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 人工程款項為何?是否已全部給付?茲論述如下: ㈠經查,證人即上訴人之工地負責人張丞義證稱:系爭工程在 驗收前因泥作工程品質差,我在驗收前有要求油漆要進行補 修工作,上訴人國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瑋公司)當 時有表示款項由公司先支付,再扣泥作的工程保留款,被上 訴人在油漆前就有向國瑋公司反應,才找特助(即陳維杰) 來協調。因為要趕工進,聲請使用執照,所以公司特助陳維 杰要求被上訴人先行上漆等語(見原審107年5月22日言詞辯 論筆錄,原審卷第205頁),核與證人陳維杰所證:確實有 因泥作瑕疵而請求被上訴人重新上漆一節相符(見同上筆錄 ,原審卷第210頁)。再證人即國瑋公司之泥作廠商潘文杰 證述:張丞義有向我反應泥作有問題,大概是不工整或沒有 抹平整,反應有瑕疵的牆面有的已經有用漆。(張丞義反應 泥作有問題)應該都是泥作的問題比較多,油漆應該是沒有 問題。…前後還有兩百多萬元工程款沒有拿到,(國瑋公司 )說我的瑕疵很多,沒有給。但國瑋公司通知我我就有趕快 去修補,國瑋公司表示我動作太慢,所以後來由國瑋公司自 己修補就沒有再找我等語(見原審107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筆 錄,原審卷第230-231頁),核與證人即被上訴人賴俊槐之 配偶李麗惠所證述:於上漆前發現泥作有問題有向張丞義反 應,因為國瑋公司急著要驗收,所以通常都沒有等到泥作修 補完就要求我們先上漆等節相符(見同上筆錄,原審卷第 233頁),足認上訴人當時確因工程進度要快而要求被上訴 人先行上漆,甚且因潘文杰無法依上訴人期待進度修補而自 行修補泥作瑕疵。綜合前開證人證詞,足認被上訴人係因上 訴人要求趕工程進度而先行上漆,陳維杰亦知悉因泥作工程 瑕疵而需被上訴人重新上漆一事。上訴人抗辯係被上訴人未 確認泥作工程狀況而上漆,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云云,不可採 信。 ㈡被上訴人所提出向上訴人請款之估價單(見本院卷第195- 197頁、第225-241頁),並未有第七期工程款項,不能認被 上訴人主張第七期工程款項為28萬元一節為真。被上訴人主 張第七期工程款項包括1至5樓樑柱部分15萬元、上訴人要求 加班致被上訴人支出加班工資5人4天共計3萬元、二次維修 地下室及1至5樓刷漆工程10萬元,均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 認被上訴人得請求第七期工程款即28萬元。惟按如依情形, 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 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民法第491條定有明文。上訴人抗辯兩造間未就重新油漆費 用約定報酬云云,揆諸上開法條,被上訴人因上訴人要求先 行上漆,並重新油漆,非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上訴人要求被 上訴人重新油漆,當屬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之情形, 視為上訴人允與報酬。證人陳維杰證稱:如果因泥作瑕疵導 致需要重新上漆,有告知油漆廠商必須與泥作廠商協調。( 原證8LINE截圖)是我跟李麗惠間對話,李麗惠表示「上次 工程款可以請了嗎?」應該就是指被上訴人跟泥作間的工程 款,被上訴人有提好像是15萬,有跟泥作講等語(見同上筆 錄,原審卷第212頁),而李麗惠係於106年7月7日以LINE詢 問陳維杰:「特助好久不見。上次工程款可以請了嗎?」陳 維杰:「沒辦法!因為益君(即泥作廠商)的剩餘款連公司 都不夠扣!」李麗惠:「是你們要我們去做。現在說這樣要 我怎麼辦。」等節,有李麗惠與陳維杰間LINE對話紀錄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117頁),堪認證人李麗惠於原審107年6 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所證述:系爭油漆工程瑕疵因為泥作部 分瑕疵太大,重新油漆的費用我負擔不起,我就向陳維杰提 出追加的工資,他起先安慰我說跟泥作結算完後才給我,我 肯定他會給我,我就等等情(見原審卷第233頁)為真。從 而,被上訴人因陳維杰表示要跟泥作廠商結算而未提出估價 單向上訴人請款,自非可歸責於被上訴人。又證人潘文杰證 稱:李麗惠有跟我反應泥作有問題,油漆費用要跟我協調, 但我跟他說你應該跟國瑋公司反應,因為我跟油漆之間沒有 契約關係…李麗惠說國瑋公司的陳維杰叫他直接跟我協調。 …(被上訴人有無告訴你希望你支付的油漆改善費用金額? )做到一半的時候有大概說要18萬多,我跟他說應該直接跟 國瑋公司反應,是105年11月、12月告知等語(見原審107年 6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原審卷第231-232頁),核與證人陳 維杰前開證述被上訴人向伊表示重新油漆費用15萬元大致符 合,堪認上訴人就要求被上訴人重新油漆應給付被上訴人15 萬元之承攬報酬。 ㈢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全部估價單(見本院卷第225-235頁、 第181頁),開立之日期均在105年8月19日之前,而系爭工 程重新油漆時間當在105年11月、12月間。又被上訴人所提 出日期為105年5月13日估價單3紙與105年5月14日估價單2紙 (見本院卷第225-235頁),共計金額890,500元,與其105 年6月7日估價單所載項目相同,105年6月7日估價單並記載 890,502元扣除50,071元,僅請求840,431元,堪認兩者係同 筆工程款,而105年6月7日估價單係在後提出,請求金額較 低,自應以該紙估價單金額840,431元為準,而不應再重複 計入被上訴人105年5月13日、14日5紙估價單請求金額。另 將被上訴人105年6月20日估價單與105年8月19日估價單互核 (見本院卷第181頁、第241頁),工程項目「2樓天花板清 水模(誤載為青水模,下同)、噴漆、3樓天花板噴漆、4樓 天花板清水模、噴漆」、「2、4樓樑」係屬重複,105年6月 20日估價單另含「董事長家粉刷25,000元」,105年8月19日 估價單另含「樓梯修補50,000元」,扣除上開不符項目,就 重複之工程項目共計金額分別為349,258元、290,491元,金 額接近,自不應重複計價,而應以被上訴人在後提出之估價 金額290,491元為準。則被上訴人共計向上訴人請求105年6 月7日、105年6月28日、105年8月19日之估價單,扣除應列 屬追加工程之樓梯修補金額50,000元(見原審卷第100頁) 及與系爭工程無關之董事長家粉刷金額25,000元,被上訴人 提出之估價金額合計應為1,290,537元(計算式:840,431+ 159, 615+290,491=1,290,537)。加計系爭工程追加之部 分金額309,102元(詳下述),共計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系爭 工程請款金額僅1,599,639元(計算式:1,290,537+309, 102=1,599,639),並非1,770,553元。況且上訴人對於被 上訴人提出之估價單金額多所爭執,前開估價單未經兩造就 數量加以確認,尚難執為上訴人就系爭工程不含追加部分應 給付之金額。 ㈣惟依上訴人所提出之內部簽呈,上訴人就系爭工程及追加之 工程(即地下室牆面及天花板修補23,520元、樓梯梯背修補 及4樓二工窗內側封板油漆60,000元、地下室牆面防護漆 41,580元及地下室路面漆147,420元、鄰房圍牆油漆26,082 元、圍牆重新選色10,500元,以上共計309,102元)原應給 付被上訴人1,576,970元(計算式:512,686+23,520+127, 444+189,327+304,427+60,000+133,984+41,580+147, 420+26,082+10,500=1,576,970),有上訴人內部簽呈在 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8頁、第92頁、第96頁、第100頁、第 104頁、第107頁)。然上訴人僅共給付被上訴人1,443, 932 元,有上訴人所簽發發票影本9紙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48 -51頁),是依上訴人自己之計算,即仍應再給付被上訴人 133,038元。 ㈤從而,上訴人就系爭契約尚應給付被上訴人133,038元,加 計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重新油漆費用15萬元,上訴人尚應給 付被上訴人283,038元。又上開應給付之款項既係依上訴人 自己之計算而來,本院無庸再就上訴人所爭執被上訴人主張 第二期工程費用76,475元有無理由而為論斷,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 付283,038元,及自106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於上開金額之範 圍內,核無違誤,應予維持,就命上訴人給付超過上開金額 之部分,則有不當,應予廢棄,並改判被上訴人就該部分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被上訴人聲請調查證人何冠杰,待證事實為 何冠杰係系爭工程現場油漆施作人員,其於施作時有發現泥 作瑕疵向上訴人報告等情(見本院卷第271頁),核無必要 。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 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 項 目 │ 數量 │ 單價 │ 總價 │ ├──┼──────────────┴───┴───┴────┤ │一 │第一期工程 │ ├──┼──────────────┬───┬───┬────┤ │1 │天花板地下室:青水模+水性水│834.6 │140 │116,844 │ │ │泥漆噴2道 │ │ │ │ ├──┼──────────────┼───┼───┼────┤ │2 │天花板2樓:青水模+水性水泥 │599.58│140 │83,941 │ │ │漆噴2道 │ │ │ │ ├──┼──────────────┼───┼───┼────┤ │3 │天花板3樓:青水模+水性水泥 │599.58│140 │83,941 │ │ │漆噴2道 │ │ │ │ ├──┼──────────────┼───┼───┼────┤ │4 │天花板4樓:青水模+水性水泥 │599.58│140 │83,941 │ │ │漆噴2道 │ │ │ │ ├──┼──────────────┼───┼───┼────┤ │5 │天花板1樓:青水模 │599.58│83 │49,765 │ ├──┼──────────────┼───┼───┼────┤ │6 │樑柱地下室:批土+水性水泥漆│373.97│95 │35,527 │ │ │噴2道 │ │ │ │ ├──┼──────────────┼───┼───┼────┤ │7 │樑柱1樓:批土+水性水泥漆噴 │336.86│95 │32,002 │ │ │2道 │ │ │ │ ├──┼──────────────┼───┼───┼────┤ │8 │樑柱2樓:批土+水性水泥漆噴2│493.72│95 │46,903 │ │ │道 │ │ │ │ ├──┼──────────────┼───┼───┼────┤ │9 │樑柱3樓:批土+水性水泥漆噴2│416.94│95 │39,609 │ │ │道 │ │ │ │ ├──┼──────────────┼───┼───┼────┤ │10 │樑柱4樓:批土+水性水泥漆噴2│374.06│95 │35,535 │ │ │道 │ │ │ │ ├──┼──────────────┼───┼───┼────┤ │11 │牆面地下室:批土+水性水泥漆│841.98│95 │79,988 │ │ │噴2道 │ │ │ │ ├──┼──────────────┼───┼───┼────┤ │12 │牆面1樓:批土+水性水泥漆噴2│568.74│95 │54,030 │ │ │道 │ │ │ │ ├──┼──────────────┼───┼───┼────┤ │13 │牆面2樓:批土+水性水泥漆噴2│532.78│95 │50,614 │ │ │道 │ │ │ │ ├──┼──────────────┼───┼───┼────┤ │14 │牆面3樓:批土+水性水泥漆噴2│563.56│95 │53,538 │ │ │道 │ │ │ │ ├──┼──────────────┼───┼───┼────┤ │15 │牆面4樓:批土+水性水泥漆噴2│504.99│95 │47,974 │ │ │道 │ │ │ │ ├──┴──────────────┴───┴───┴────┤ │ 以上小計 894,152元│ ├──┬───────────────────────────┤ │二 │第二期工程 │ ├──┼──────────────┬───┬───┬────┤ │1 │增加補貼:地下室反潮重新批土│3 │2,800 │8,400 │ │ │噴漆 │ │ │ │ ├──┼──────────────┼───┼───┼────┤ │2 │依業主要求修補柱面 │6 │2,800 │16,800 │ ├──┼──────────────┼───┼───┼────┤ │3 │甲乙梯背:青水模+水性水泥漆│293 │175 │51,275 │ │ │噴2道 │ │ │ │ ├──┴──────────────┴───┴───┴────┤ │ 以上小計 76,475元 │ ├──┬───────────────────────────┤ │三 │第三期工程 │ ├──┼──────────────┬───┬───┬────┤ │1 │屋突機房R1、R2:青水模+水性│79 │168 │13,272 │ │ │水泥漆噴2道 │ │ │ │ ├──┼──────────────┼───┼───┼────┤ │2 │天花板5樓:青水模+水性水泥 │210.3 │168 │35,330 │ │ │漆噴2道 │ │ │ │ ├──┼──────────────┼───┼───┼────┤ │3 │樓梯間甲乙梯牆面:青水模+水│763.76│95 │72,557 │ │ │性水泥漆噴2道 │ │ │ │ ├──┼──────────────┼───┼───┼────┤ │4 │牆面5樓:青水模+水性水泥漆 │417 │95 │39,615 │ │ │噴2道 │ │ │ │ ├──┴──────────────┴───┴───┴────┤ │ 以上小計 160,774元│ ├──┬───────────────────────────┤ │四 │第四期工程 │ ├──┼──────────────┬───┬───┬────┤ │1 │樓梯補貼 │ │ │50,000 │ ├──┼──────────────┼───┼───┼────┤ │2 │窗戶補平、補貼 │ │ │10,000 │ ├──┴──────────────┴───┴───┴────┤ │ 以上小計 60,000元 │ ├──┬───────────────────────────┤ │五 │第五期工程 │ ├──┼──────────────┬───┬───┬────┤ │1 │牆面地下室停車場約1/4:噴防 │198 │200 │39,600 │ │ │護漆 │ │ │ │ ├──┼──────────────┼───┼───┼────┤ │2 │地下室乙梯機房/甲梯廁所免費 │ │ │0 │ │ │油漆 │ │ │ │ ├──┼──────────────┼───┼───┼────┤ │3 │第3次噴漆地下室至5樓免費噴漆│ │ │0 │ │ │1次 │ │ │ │ ├──┴──────────────┴───┴───┴────┤ │ 以上小計 39,600元 │ ├──┬───────────────────────────┤ │六 │第六期工程 │ ├──┼──────────────┬───┬───┬────┤ │1 │地下室地板路面漆 │780 │180 │140,400 │ ├──┼──────────────┼───┼───┼────┤ │2 │外牆顏色重新選色補貼 │ │ │10,000 │ ├──┼──────────────┼───┼───┼────┤ │3 │外牆顏色重新粉刷 │ │ │24,840 │ ├──┴──────────────┴───┴───┴────┤ │ 以上小計 175,240元│ ├──┬───────────────────────────┤ │七 │第七期工程 │ ├──┼──────────────┬───┬───┬────┤ │1 │1樓樑、柱批土刷漆2次 │336.86│95 │ │ ├──┼──────────────┼───┼───┼────┤ │ │2樓樑、柱批土刷漆2次 │493.72│95 │ │ ├──┼──────────────┼───┼───┼────┤ │ │3樓樑、柱批土刷漆2次 │416.94│95 │ │ ├──┼──────────────┼───┼───┼────┤ │ │4樓樑、柱批土刷漆2次 │374.05│95 │ │ │ │ │5 │ │ │ ├──┼──────────────┼───┼───┼────┤ │ │5樓樑、柱批土刷漆2次 │28 │95 │ │ ├──┴──────────────┴───┴───┴────┤ │ 以上議價:150,000元│ ├──┬──────────────┬───┬───┬────┤ │2 │甲乙梯維修工程 │ │ │ │ ├──┼──────────────┼───┼───┼────┤ │3 │地下2、3、4樓晚上加班維修工 │4 │7,500 │30,000 │ │ │程(共5人施工) │ │ │ │ ├──┼──────────────┼───┼───┼────┤ │4 │2次修補工程(批土刷漆地下室 │ │ │100,000 │ │ │、1至5樓承包工程) │ │ │ │ ├──┼──────────────┴───┴───┴────┤ │ │ 以上小計 280,000元│ ├──┴───────────────────────────┤ │ 總計(含5%稅)1,770,55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