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國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義霖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
律師
被
上訴 人 龍翔噴漆工程行即賴俊槐
訴訟代理人 甘存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
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4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零參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
用之
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
上訴人其餘
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上訴人負
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5年5月間與被上訴人簽
訂工程合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將桃園市○○區○○段
○○○○號工業廠房新建工程─油漆工程交由被上訴人承攬施
作,約定單價如系爭契約附件之報價確認單
所載,總價以實
作數量計算並採責任施工。被上訴人依約完成第1期至第6期
工程項目後,因上訴人為完成業主驗收,要求被上訴人於牆
面之泥作工程有瑕疵之情況下先行上漆,
嗣再由上訴人委由
第三人修補牆面後再由被上訴人上漆,此
非可歸責於被上訴
人之事由,上訴人因此追加非原工程範圍內之工程項目(如
附表第七期工程所示)。被上訴人已依約完成第一至七期工
程,詳如附表所示,且經上訴人驗收完成,總價新臺幣(下
同)(含稅)為1,770,553元,然上訴人僅支付1,443,932元
,尚有326,621元未給付,
爰依
兩造間
承攬契約及
民法第490
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326,621元,及自
起訴狀繕
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
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契約工程係採現場實作數量計價,被上訴
人共分6期請款,前四期請款金額依合約給付90%,保留款10
%待驗收完成方能給付,上訴人於105年12月27日交屋驗收後
,於106年1月16日辦理第五期結算計價,並連同前4期保留
款給付予被上訴人,第六期為追加款,均已經雙方結算給付
完畢,上訴人總計給付工程款1,443,932元,並無積欠。被
上訴人提出之如附表所示第二期工程編號1項次僅施作2天,
編號3項次單價應為140元,被上訴人之計算有誤。又依系爭
契約附件約定,被上訴人承攬工作內容包括電動打磨、接縫
批土、全面批土、砂磨、底漆及面漆等,且施工前應先檢查
施工
標的物表面是否良好、平整,若標的物表面不良,無法
達到所需施工水準時,須主動通知工地主任處理,若無法通
知工地而逕行施工,致影響工程品質時,承包(攬)商應負
全責。且油漆項目並非申領使用執照檢核範圍,上訴人從未
為趕工進、
聲請使用執照為由要求被上訴人先行上漆,係被
上訴人於第一次上漆前,未依約先補土、打磨即直接上漆,
致油漆有裂痕、不平整,其亦明知此舉無法通過驗收,足見
被上訴人第一次上漆工程(泥作未修補前)即未完成約定之
承攬工作,亦未通過上訴人驗收,尚有瑕疵,故上訴人依民
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施作第二次刷漆以修補
瑕疵,並非追加工程,被上訴人不得就該修補工程請求工程
款。況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6項約定,被上訴人於執行契約
過程中,倘有任一事件須追加工程費或延展工期,須於該事
件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上訴人申請書面核可,逾期不辦理視
同承認無辦理追加工程費或展延工期之必要,且
參照第3條
第1項、第4條第2項約定,本工程採實作數量計價,被上訴
人應以足額發票,及經雙方簽認之工程計價/結算單為請款
資料請款,被上訴人並未提出上開資料,其主張第二次油漆
工程(即第七期工程)為追加工程,並請求給付工程款,並
無理由等語,資為
抗辯。
三、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26,621元,及自106年9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宣告得假
執行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上訴人不服,提起
本件上訴,
並
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則: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5年5月間簽訂系爭契約,將桃園市○○區○○段
○○○○號工業廠房新建工程之油漆工程交由被上訴人承攬施
作,約定單價如系爭契約附件之報價確認單所載,總價以實
作數量計算並採責任施工。
㈡上訴人已給付被上訴人工程款1,443,932元。
五、本件應審究者為:㈠被上訴人第一次上漆是否為上訴人要求
先做?再次上漆是否不可歸責於被上訴人?重漆工程之金額
為何?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未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6項辦理
,不得請求追加工程款,有無理由?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
人工程款項為何?是否已全部給付?茲論述如下:
㈠
經查,證人即上訴人之工地負責人張丞義證稱:系爭工程在
驗收前因泥作工程品質差,我在驗收前有要求油漆要進行補
修工作,上訴人國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瑋公司)當
時有表示款項由公司先支付,再扣泥作的工程保留款,被上
訴人在油漆前就有向國瑋公司反應,才找特助(即陳維杰)
來協調。因為要趕工進,聲請使用執照,所以公司特助陳維
杰要求被上訴人先行上漆等語(見原審107年5月22日言詞辯
論筆錄,原審卷第205頁),
核與證人陳維杰所證:確實有
因泥作瑕疵而請求被上訴人重新上漆
一節相符(見同上筆錄
,原審卷第210頁)。再證人即國瑋公司之泥作廠商潘文杰
證述:張丞義有向我反應泥作有問題,大概是不工整或沒有
抹平整,反應有瑕疵的牆面有的已經有用漆。(張丞義反應
泥作有問題)應該都是泥作的問題比較多,油漆應該是沒有
問題。…前後還有兩百多萬元工程款沒有拿到,(國瑋公司
)說我的瑕疵很多,沒有給。但國瑋公司通知我我就有趕快
去修補,國瑋公司表示我動作太慢,所以後來由國瑋公司自
己修補就沒有再找我等語(見原審107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筆
錄,原審卷第230-231頁),核與證人即被上訴人賴俊槐之
配偶李麗惠所證述:於上漆前發現泥作有問題有向張丞義反
應,因為國瑋公司急著要驗收,所以通常都沒有等到泥作修
補完就要求我們先上漆等節相符(見同上筆錄,原審卷第
233頁),足認上訴人當時確因工程進度要快而要求被上訴
人先行上漆,甚且因潘文杰無法依上訴人期待進度修補而自
行修補泥作瑕疵。綜合前開證人證詞,足認被上訴人係因上
訴人要求趕工程進度而先行上漆,陳維杰亦知悉因泥作工程
瑕疵而需被上訴人重新上漆一事。上訴人抗辯係被上訴人未
確認泥作工程狀況而上漆,可歸責於被上訴人
云云,不可採
信。
㈡被上訴人所提出向上訴人請款之估價單(見本院卷第195-
197頁、第225-241頁),並未有第七期工程款項,不能認被
上訴人主張第七期工程款項為28萬元一節為真。被上訴人主
張第七期工程款項包括1至5樓樑柱部分15萬元、上訴人要求
加班致被上訴人支出加班工資5人4天共計3萬元、二次維修
地下室及1至5樓刷漆工程10萬元,均未舉證
以實其說,自
難
認被上訴人得請求第七期工程款即28萬元。
惟按如依情形,
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
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民法第491條定有明文。上訴人抗辯兩造間未就重新油漆費
用約定報酬云云,
揆諸上開法條,被上訴人因上訴人要求先
行上漆,並重新油漆,非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上訴人要求被
上訴人重新油漆,當屬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之情形,
視為上訴人允與報酬。證人陳維杰證稱:如果因泥作瑕疵導
致需要重新上漆,有告知油漆廠商必須與泥作廠商協調。(
原證8LINE截圖)是我跟李麗惠間對話,李麗惠表示「上次
工程款可以請了嗎?」應該就是指被上訴人跟泥作間的工程
款,被上訴人有提好像是15萬,有跟泥作講等語(見同上筆
錄,原審卷第212頁),而李麗惠係於106年7月7日以LINE詢
問陳維杰:「特助好久不見。上次工程款可以請了嗎?」陳
維杰:「沒辦法!因為益君(即泥作廠商)的剩餘款連公司
都不夠扣!」李麗惠:「是你們要我們去做。現在說這樣要
我怎麼辦。」等節,有李麗惠與陳維杰間LINE對話紀錄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117頁),
堪認證人李麗惠於原審107年6
月19日言詞辯論
期日所證述:系爭油漆工程瑕疵因為泥作部
分瑕疵太大,重新油漆的費用我負擔不起,我就向陳維杰提
出追加的工資,他起先安慰我說跟泥作結算完後才給我,我
肯定他會給我,我就等
等情(見原審卷第233頁)為真。從
而,被上訴人因陳維杰表示要跟泥作廠商結算而未提出估價
單向上訴人請款,自非可歸責於被上訴人。又證人潘文杰證
稱:李麗惠有跟我反應泥作有問題,油漆費用要跟我協調,
但我跟他說你應該跟國瑋公司反應,因為我跟油漆之間沒有
契約關係…李麗惠說國瑋公司的陳維杰叫他直接跟我協調。
…(被上訴人有無告訴你希望你支付的油漆改善費用金額?
)做到一半的時候有大概說要18萬多,我跟他說應該直接跟
國瑋公司反應,是105年11月、12月告知等語(見原審107年
6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原審卷第231-232頁),核與證人陳
維杰前開證述被上訴人向伊表示重新油漆費用15萬元大致符
合,
堪認上訴人就要求被上訴人重新油漆應給付被上訴人15
萬元之承攬報酬。
㈢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全部估價單(見本院卷第225-235頁、
第181頁),開立之日期均在105年8月19日之前,而系爭工
程重新油漆時間當在105年11月、12月間。又被上訴人所提
出日期為105年5月13日估價單3紙與105年5月14日估價單2紙
(見本院卷第225-235頁),共計金額890,500元,與其105
年6月7日估價單所載項目相同,105年6月7日估價單並記載
890,502元扣除50,071元,僅請求840,431元,堪認兩者係同
筆工程款,而105年6月7日估價單係在後提出,請求金額較
低,自應以該紙估價單金額840,431元為準,而不應再重複
計入被上訴人105年5月13日、14日5紙估價單請求金額。另
將被上訴人105年6月20日估價單與105年8月19日估價單互核
(見本院卷第181頁、第241頁),工程項目「2樓天花板清
水模(誤載為青水模,下同)、噴漆、3樓天花板噴漆、4樓
天花板清水模、噴漆」、「2、4樓樑」係屬重複,105年6月
20日估價單另含「董事長家粉刷25,000元」,105年8月19日
估價單另含「樓梯修補50,000元」,扣除上開不符項目,就
重複之工程項目共計金額分別為349,258元、290,491元,金
額接近,自不應重複計價,而應以被上訴人在後提出之估價
金額290,491元為準。則被上訴人共計向上訴人請求105年6
月7日、105年6月28日、105年8月19日之估價單,扣除應列
屬追加工程之樓梯修補金額50,000元(見原審卷第100頁)
及與系爭工程無關之董事長家粉刷金額25,000元,被上訴人
提出之估價金額合計應為1,290,537元(計算式:840,431+
159, 615+290,491=1,290,537)。加計系爭工程追加之部
分金額309,102元(詳下述),共計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系爭
工程請款金額僅1,599,639元(計算式:1,290,537+309,
102=1,599,639),並非1,770,553元。況且上訴人對於被
上訴人提出之估價單金額多所爭執,前開估價單未經兩造就
數量加以確認,尚難執為上訴人就系爭工程不含追加部分應
給付之金額。
㈣惟依上訴人所提出之內部簽呈,上訴人就系爭工程及追加之
工程(即地下室牆面及天花板修補23,520元、樓梯梯背修補
及4樓二工窗內側封板油漆60,000元、地下室牆面防護漆
41,580元及地下室路面漆147,420元、鄰房圍牆油漆26,082
元、圍牆重新選色10,500元,以上共計309,102元)原應給
付被上訴人1,576,970元(計算式:512,686+23,520+127,
444+189,327+304,427+60,000+133,984+41,580+147,
420+26,082+10,500=1,576,970),有上訴人內部簽呈
在
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8頁、第92頁、第96頁、第100頁、第
104頁、第107頁)。然上訴人僅共給付被上訴人1,443, 932
元,有上訴人所簽發發票影本9紙在卷
可憑(見原審卷第48
-51頁),是依上訴人自己之計算,即仍應再給付被上訴人
133,038元。
㈤從而,上訴人就系爭契約尚應給付被上訴人133,038元,加
計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重新油漆費用15萬元,上訴人尚應給
付被上訴人283,038元。又上開應給付之款項既係依上訴人
自己之計算而來,本院
無庸再就上訴人所爭執被上訴人主張
第二期工程費用76,475元有無理由而為論斷,
附此敘明。
六、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
付283,038元,及自106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於上開金額之範
圍內,核無違誤,應予維持,就命上訴人給付超過上開金額
之部分,則有不當,應予廢棄,並改判被上訴人就該部分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被上訴人聲請調查證人何冠杰,待證事實為
何冠杰係系爭工程現場油漆施作人員,其於施作時有發現泥
作瑕疵向上訴人報告等情(見本院卷第271頁),核無必要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
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 項 目 │ 數量 │ 單價 │ 總價 │
├──┼──────────────┴───┴───┴────┤
│一 │第一期工程 │
├──┼──────────────┬───┬───┬────┤
│1 │天花板地下室:青水模+水性水│834.6 │140 │116,844 │
│ │泥漆噴2道 │ │ │ │
├──┼──────────────┼───┼───┼────┤
│2 │天花板2樓:青水模+水性水泥 │599.58│140 │83,941 │
│ │漆噴2道 │ │ │ │
├──┼──────────────┼───┼───┼────┤
│3 │天花板3樓:青水模+水性水泥 │599.58│140 │83,941 │
│ │漆噴2道 │ │ │ │
├──┼──────────────┼───┼───┼────┤
│4 │天花板4樓:青水模+水性水泥 │599.58│140 │83,941 │
│ │漆噴2道 │ │ │ │
├──┼──────────────┼───┼───┼────┤
│5 │天花板1樓:青水模 │599.58│83 │49,765 │
├──┼──────────────┼───┼───┼────┤
│6 │樑柱地下室:批土+水性水泥漆│373.97│95 │35,527 │
│ │噴2道 │ │ │ │
├──┼──────────────┼───┼───┼────┤
│7 │樑柱1樓:批土+水性水泥漆噴 │336.86│95 │32,002 │
│ │2道 │ │ │ │
├──┼──────────────┼───┼───┼────┤
│8 │樑柱2樓:批土+水性水泥漆噴2│493.72│95 │46,903 │
│ │道 │ │ │ │
├──┼──────────────┼───┼───┼────┤
│9 │樑柱3樓:批土+水性水泥漆噴2│416.94│95 │39,609 │
│ │道 │ │ │ │
├──┼──────────────┼───┼───┼────┤
│10 │樑柱4樓:批土+水性水泥漆噴2│374.06│95 │35,535 │
│ │道 │ │ │ │
├──┼──────────────┼───┼───┼────┤
│11 │牆面地下室:批土+水性水泥漆│841.98│95 │79,988 │
│ │噴2道 │ │ │ │
├──┼──────────────┼───┼───┼────┤
│12 │牆面1樓:批土+水性水泥漆噴2│568.74│95 │54,030 │
│ │道 │ │ │ │
├──┼──────────────┼───┼───┼────┤
│13 │牆面2樓:批土+水性水泥漆噴2│532.78│95 │50,614 │
│ │道 │ │ │ │
├──┼──────────────┼───┼───┼────┤
│14 │牆面3樓:批土+水性水泥漆噴2│563.56│95 │53,538 │
│ │道 │ │ │ │
├──┼──────────────┼───┼───┼────┤
│15 │牆面4樓:批土+水性水泥漆噴2│504.99│95 │47,974 │
│ │道 │ │ │ │
├──┴──────────────┴───┴───┴────┤
│ 以上小計 894,152元│
├──┬───────────────────────────┤
│二 │第二期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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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加補貼:地下室反潮重新批土│3 │2,800 │8,400 │
│ │噴漆 │ │ │ │
├──┼──────────────┼───┼───┼────┤
│2 │依業主要求修補柱面 │6 │2,800 │16,800 │
├──┼──────────────┼───┼───┼────┤
│3 │甲乙梯背:青水模+水性水泥漆│293 │175 │51,275 │
│ │噴2道 │ │ │ │
├──┴──────────────┴───┴───┴────┤
│ 以上小計 76,475元 │
├──┬───────────────────────────┤
│三 │第三期工程 │
├──┼──────────────┬───┬───┬────┤
│1 │屋突機房R1、R2:青水模+水性│79 │168 │13,272 │
│ │水泥漆噴2道 │ │ │ │
├──┼──────────────┼───┼───┼────┤
│2 │天花板5樓:青水模+水性水泥 │210.3 │168 │35,330 │
│ │漆噴2道 │ │ │ │
├──┼──────────────┼───┼───┼────┤
│3 │樓梯間甲乙梯牆面:青水模+水│763.76│95 │72,557 │
│ │性水泥漆噴2道 │ │ │ │
├──┼──────────────┼───┼───┼────┤
│4 │牆面5樓:青水模+水性水泥漆 │417 │95 │39,615 │
│ │噴2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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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小計 160,774元│
├──┬───────────────────────────┤
│四 │第四期工程 │
├──┼──────────────┬───┬───┬────┤
│1 │樓梯補貼 │ │ │50,000 │
├──┼──────────────┼───┼───┼────┤
│2 │窗戶補平、補貼 │ │ │10,000 │
├──┴──────────────┴───┴───┴────┤
│ 以上小計 60,000元 │
├──┬───────────────────────────┤
│五 │第五期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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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牆面地下室停車場約1/4:噴防 │198 │200 │39,600 │
│ │護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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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下室乙梯機房/甲梯廁所免費 │ │ │0 │
│ │油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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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3次噴漆地下室至5樓免費噴漆│ │ │0 │
│ │1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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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小計 39,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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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第六期工程 │
├──┼──────────────┬───┬───┬────┤
│1 │地下室地板路面漆 │780 │180 │14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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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牆顏色重新選色補貼 │ │ │10,000 │
├──┼──────────────┼───┼───┼────┤
│3 │外牆顏色重新粉刷 │ │ │24,840 │
├──┴──────────────┴───┴───┴────┤
│ 以上小計 175,240元│
├──┬───────────────────────────┤
│七 │第七期工程 │
├──┼──────────────┬───┬───┬────┤
│1 │1樓樑、柱批土刷漆2次 │336.86│95 │ │
├──┼──────────────┼───┼───┼────┤
│ │2樓樑、柱批土刷漆2次 │493.72│95 │ │
├──┼──────────────┼───┼───┼────┤
│ │3樓樑、柱批土刷漆2次 │416.94│95 │ │
├──┼──────────────┼───┼───┼────┤
│ │4樓樑、柱批土刷漆2次 │374.05│95 │ │
│ │ │5 │ │ │
├──┼──────────────┼───┼───┼────┤
│ │5樓樑、柱批土刷漆2次 │28 │95 │ │
├──┴──────────────┴───┴───┴────┤
│ 以上議價:150,000元│
├──┬──────────────┬───┬───┬────┤
│2 │甲乙梯維修工程 │ │ │ │
├──┼──────────────┼───┼───┼────┤
│3 │地下2、3、4樓晚上加班維修工 │4 │7,500 │30,000 │
│ │程(共5人施工) │ │ │ │
├──┼──────────────┼───┼───┼────┤
│4 │2次修補工程(批土刷漆地下室 │ │ │100,000 │
│ │、1至5樓承包工程) │ │ │ │
├──┼──────────────┴───┴───┴────┤
│ │ 以上小計 280,000元│
├──┴───────────────────────────┤
│ 總計(含5%稅)1,770,553元│
└──────────────────────────────┘